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关于某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的大理石石砖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95858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向乙公司承建的售楼处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指定交货,供应大理石石砖。之后,根据工地施工进度,甲公司在2013年1月全部完成交货,货品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乙公司未就产品供货时间及质量标准提出异议。该样板房于2013年7月7日正式对外开放,投入使用。之后,乙公司于2012年11月向被申请人付款173000元,2013年2月付款200000元,2014年1月付款30000元,2014年7月付款50000元,截止2014年7月27日,累计付款总额453000元。按照约定截止2015年1月30日乙公司应付清全部货款,但经多次催要,余下货款乙公司一直未支付。后甲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价款。2016年1月14日,缴纳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了《申请书》,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乙公司拒付剩余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是否符合条件?
仲裁摘要
仲裁委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供采购用)》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甲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的仲裁申请,决定:准许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所以在发生货款纠纷时可以到仲裁委请求裁决。实践中,企业间拖欠货款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有很多。因此企业双方确定合作意向,订立合作协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相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规模、资本结构、偿债能力、纠纷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对客户的资信度作出初步的判断,进而决定是否要与该客户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对该客户赊销商品以及确定商品赊销的额度。同时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当做到条款明晰,写明合同履行地点、时间、结算方式、货款结算时间、延期履行货款的利息、违约责任等,以便在出现意外情况后公司可以根据合同寻求对公司有利的法律途径。
本案例由 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严飞律师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