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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6-07-08

基本案情

黄某,女,1968年2月生,于2013年3月31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服务工作。入职后在公司的要求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承诺放弃缴纳个人社保2014年4月中旬,黄某在骑车上班途中为避让一辆大客车因操作失当跌地受伤。因甲公司未替黄某缴纳社保,黄某自己垫付了全部医疗费。黄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医疗费24941.49元。甲公司辩称黄某本人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故公司不应承担黄某的医药费。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保且向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故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甲公司向黄某支付医疗费24941.49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黄某与用人单位甲公司约定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未缴纳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向甲公司出具不参保承诺书后,又以发生非交通事故为由向甲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虽有违背诚信,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愿放弃为由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甲公司为未黄某缴纳医疗保险而无法报销的部分,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中黄某虽自愿出具不参保承诺书,但甲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为其缴纳的情形,故甲公司应当承担黄某缴纳医疗保险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制度并不规范,部分企业为减少公共成本,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采取由职工申请、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方式,本案即是此种情形,极具典型。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如果约定能够免除这种法定义务,则会出现零报酬、劳动者自愿不要社会保险等种种怪异现象,劳动用工市场则将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本案例江苏苏站律师事务所 倪律师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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